回帖:五十六、黄帝时期有无刑法?
轩辕黄帝建立国家制度之后,有没有刑法?古代典籍记载轩辕黄帝,多称其仁,多赞其德,却并不言其刑治。那么,是不是黄帝时期就没有刑法,是真正的“刑不用而天下治”呢?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。
虽然我国的古籍对此不载,但我们相信黄帝时期还是有刑法的。因为,我们有以下理由可以作这样的认识和判断:
第一、与轩辕黄帝大战于涿鹿之野的蚩尤,在胁迫九黎族跟他兴兵为乱时,是制定有刑法的。《尚书·吕刑》载:“蚩尤惟始作乱,延及平民。……惟作五虐之刑曰法,杀戮无辜。爰始淫为劓、刵、椓、黥,越兹丽行,并制。”
第二、尧让舜摄政之时,也有刑法。《尚书·舜典》载:“五刑有服”。又曰:“(舜)流宥五刑: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,金作赎刑,眚灾肆赦,怙终贼刑。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,五刑,本来是墨面,割鼻、断足,阉割和幽闭生殖器官,处死。舜觉得这五种刑法太严厉,就以流放这种处罚来宽宥该处以这五种刑法的人。而以官审民事之中对于有罪者可以鞭挞;对不精于学业者可以扑打;对于虽犯罪但有悔改之意者,可允许出金(铜)以赎其罪;因过失而本非有意造成灾害,触犯刑律的,可以赦免处罚;只有对那些怙恶不悛、屡教不改的罪犯,才处以死刑。并以此作为宽宥五刑的一种补充。
尧舜以德治世,虽行宽宥,但还是有刑法的。黄帝之时的蚩尤是滥用刑法,以逼人跟他兴兵为乱,也是有刑法的。何以黄帝治理国家而无刑法以施?
前面,我们已经在《黄帝管四方,“手里拿条绳子”干什么?》一节中,在指出袁珂先生以附会来解释《淮南子·天文训》的一段文字记述时,也指出了《淮南子·天文训》这段记述性文字的本身就是一种附会。我们之所以说《淮南子》的这段文字是附会之词,其一,是它以《礼记·月令》关于古代帝王郊祀五方五帝的内容而解释黄帝以法治四方,这不符合历史实际。因为这种祭祀对象中的句芒、祝融、颛顼等人,都是后人按五方、五行、五色选择而配的,有的不是黄帝同时代的人,而且也不是黄帝之时的实际官员;其二,是《淮南子》将此又列到《天文训》中,并未将这些人物作为生活在大地上的历史人物,而是将他们视作了“天神”。因此而说《淮南子》此文是附会之词。但它所说的“(黄帝)执绳而制四方”,而“四方”之官执“规矩”以“权衡”,则多少有那么一点道理。因为,《淮南子》关于黄帝以绳(法度)制四方的解释,是按汉代的《郊祀歌》而来的.而汉代的《郊祀歌》则又是沿袭了古《郊祀歌》中《歌黄帝》的基本内容的。其歌词如下:
帝临中坛,四方承字。
绳绳意变,各得其所。
清和六合,制数以五。
海内安宁,兴文匽武。
后土富媪,昭明三光。
穆穆优游,嘉服上黄。
对于《歌黄帝》的全文,这里没有逐一解释的必要。我们单说“绳绳意变”这四个字:此句中第一个绳字,作执行解,如“绳之以法”;第二个绳字,作准绳、法规解;变即变通。这四个字的含义是说,轩辕黄帝制定了总的法规,让四方之官去执行,在执行中可视具体情况而有所变通,以更符合客观实际。这也就是说,古人也认为当黄帝之时,其治理国家是有着一定的法规的。法规并不等同于刑法,而指各种典章、制度、法律、规则等,其中当然应包括刑法在内。
第三,古代,有一种刑法叫做“涿鹿”,即墨刑于额上。《太平御览·六四八·尚

